签调解协议时说好“一式一份”,一方拿原件,一方却只有复印件。现在却说复印件无效?
日前,江西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块调解协议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所持有些调解协议复印件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庭审中,被告觉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调解协议。被告辩称该调解协议系复印件,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同,并陈述该调解协议的公司印章,系其公司职员擅自加盖,调解协议系其公司职员私自出具,系职员个人行为。另查明,该调解协议载明一式一份,被告持一份。
法院经审理觉得,案涉房子实质交房时间为2015年8月5日,依据合同约定,案涉房子应在2015年11月3近日完成房子所有权登记,但原告直到2021年7月23日才获得房子不动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修水法院觉得,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应代表法人意志,至于是哪个加盖的,应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
因此,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院予以认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水法院觉得,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应代表法人意志,至于是哪个加盖的,应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
因此,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院予以认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规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他们当事人作出赞同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被告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判决支持了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现在,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