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能超越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要紧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能超越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要紧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