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游手好闲的人,也会入室偷窃,在国内偷窃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律对于偷窃行为的惩罚力度也是很大的。法律对于偷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法律也在不断调整以加大对偷窃罪的惩罚力度。关于偷窃罪的司法讲解也在不断颁布,目的就是为了抑制偷窃行为的发生。下面,记者就仔细为大伙介绍一下偷窃罪的法律常识。
1、关于偷窃罪的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为依法惩处偷窃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偷窃罪。
偷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偷窃未遂,情节紧急,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窃目的的,应当定罪处罚。
偷窃的公私财物,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供应、出租、自用、出售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如下:
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当地区经济进步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当地区实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偷窃或者在公共场合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偷窃”,以偷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失窃物品的数额,根据下列办法计算:
失窃物品的价格,应当以失窃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可以确定的,应当不同状况,依据作案当时、当地的相同种类物品的价格,并根据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范围的产品,按市场零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是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是国家官方报价的,按官方报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范围的商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商品,按农贸市场相同种类商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买卖市场相同种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价格格计算;国有商店没供应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失窃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是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玩、古字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价格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施、设施而用的,偷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偷窃数额没办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施、设施失窃接、复制后的月交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用电信设施、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质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用的,偷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用的,偷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偷窃数额累计计算。
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失窃当日证券交易平台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假如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按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与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假如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质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可以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遗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法防止实质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规范,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邮票、纪念币等珍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同类型的大宗失窃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可以分清的,分别计算;很难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失窃物品已被销赃、挥霍、遗弃、毁坏的,没办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刚开始形态被破坏的,应当依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与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核价办法,确定原失窃物品的价值。
失主以明显低于失窃当时、当地市场零价格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核价办法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讲解计算的偷窃数额的,偷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偷窃违禁品,按偷窃罪处置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失窃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很难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方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对已陈旧、残损或者用过的失窃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相同种类物品的价格和失窃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项的规定办理。
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收购借助部门的回收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项的规定办理,以实质价值计算。
多次偷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偷窃构成犯罪,前次偷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窃数额。
偷窃行为给失主导致的损失大于偷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偷窃案件,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偷窃罪的情节:
偷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方法偷窃导致公私财产损失的;
2、偷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导致紧急后果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的。
偷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置: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偷窃活动,没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风险不大的。
偷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紧急情节”或者“其他特别紧急情节”:
1、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或者一同犯罪中情节紧急的主犯;
2、偷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风险紧急的;
4、累犯;
5、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6、偷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导致紧急后果的;
7、偷窃生产资料,严重干扰生产的;
8、导致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一同偷窃犯罪案件,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置:
对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应当根据集团偷窃的总数额处罚。
对一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一同偷窃的数额处罚。
对一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一同偷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偷窃金融机构”,是指偷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顾客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含偷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偷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偷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偷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根据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偷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根据偷窃高中一年级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偷窃珍贵文物,情节紧急”,主如果指偷窃国家一级文物后导致损毁、流失,没办法追回;偷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偷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备本讲解第六条第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偷窃信用卡并用的,以偷窃罪定罪处罚。其偷窃数额应当依据行为人偷窃信用卡后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偷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偷窃罪定罪处罚。偷窃上述发票数目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目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目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审理偷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别偷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偷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构成风险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偷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偷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偷窃用中的电力设施,同时构成偷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为偷窃其他财物,偷窃机动车当犯罪工具用的,失窃机动车的价值计人偷窃数额;为推行其他犯罪偷窃机动车的,以偷窃罪和所推行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推行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当犯罪工具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汽车未丢失的,根据其所推行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训练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并将机动车丢失的,以偷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导致汽车损毁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觉得是犯罪。
推行偷窃犯罪,导致公私财物损毁的,以偷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偷窃公私财物未构成偷窃罪,但因使用破坏性方法导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偷窃后,为掩盖偷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偷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偷窃技术成就等商业秘密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偷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偷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偷窃数额或者没办法计算偷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偷窃罪的数额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目前的经济进步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现对偷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个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个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个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以参考当地区经济进步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一同研究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偷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一是为了健全法律,二是为了加强对偷窃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犯罪本钱,同时也是为了造就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而努力。严厉打击偷窃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这也是法律的职责所在,也是达成法制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