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劳动者工作的期限。设立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用人单位来讲,约定试用期可以对所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较为全方位的认知,最后选定合适的职员;对劳动者来讲,约定试用期好了解用人单位的状况,检验自己适不适合试用的工作职位,假如不合适的话,可以尽快去找一份合适我们的工作。
试用期规范适用于第一次就业或第三就业时改变劳动职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职位的具体状况各不相同,对试用期的需要也应该有所不同。具体到某一工作职位的试用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根据不同工种、不同职位对劳动者素质的需要和该工作职位操作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具体的试用时间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到六个月。
通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全方位知道,对符合工作职位需要的条件、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动者,应当将它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越试用期,则企业不可以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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