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存在着漏洞
规范有序的企业合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配套。虽然企业合并在国内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历史,在现阶段更是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要紧手段。但关于企业合并的法律法规依旧非常不完善。现行有关合并的立法对合并的不少规范没做出规定,有关合并的很多规定只不过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对合并的形式、合并的效力、合并的具体程序、合并的债权人的保护等要紧的规范未做出规定。就是对合并规定较多的公司法,也缺少对一些主要问题的规定,比如合并合同、合并中异议股东的保护、合并对价与合并支付金、浅易合并等。除此之外,国内到今天还没反垄断立法,非常难预防在合并中垄断问题的产生。
立法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
在国内,企业根据不一样的种类分别用不一样的企业立法。而企业合并立法又含在相应企业立法中,这就导致了企业合并分别立法。这种分别立法缺少协调,导致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这种混乱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合并的定义、形式的差异。公司法规,公司合并形式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中,一方公司解散,另一方公司存续;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解散。适用于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部门文件《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方法》中则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显然这里的“兼并”除去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合并外,还包含吸收合并的内容。另外该《暂行方法》还规定企业兼并包含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五种形式。立法对合并性质、形式的不同规定,使大家对合并的理解产生歧义,致使了合并事务中合同条约定义的模糊。企业合并的决定、审批规定的差异等。有的规定缺少合理性。从平衡合并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考虑,现行涉及合并的主要法律——公司法的有的规定尚有不合理原因。比如,关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一是没浅易合并的规定,这不利于对多数股东的保护和合并的效率的提升;二是没保护异议股东的规定,这又不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和合并公平的原则。又如,关于债权的保护程序,规定了过于繁琐的合并公司通知程序和过于严格的债权人异议效力,这不利于合理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也不利合并的边界和效率。
市场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发达,政府的行政干涉过多,企业合并机制很难真的发挥用途
企业合并中,一些政府行为是必要的。由于在现行体制下,很多行为完全由企业自己完成还缺少相应的机制,政府可以在一定量上推进企业合并。但,现在企业合并中政府盲目干涉过多,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强制企业合并,“拉郎配”,这紧急违反了企业合并的基本经济规律。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缘由就是企业产权买卖市场不完善。企业合并时以市场为依托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资本运动。没发达开放的产权买卖市场和资本市场,企业合并势必十分困难。同时,中介机构对于企业合并也起着尤为重要有哪些用途,企业兼并一般需要有业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介入,为兼并双方提供信息和咨询,牵线搭桥,提供资金支持。国内现在在企业合并中中介机构的参与十分有限,主要表目前:信息量少,咨询服务功能不强;职员业务素质低;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局限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上。针对此近况,应当加强力度健全产权买卖市场、资本市场,培育和进步中介机构,确保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